| 网站首页 | 资讯与应用频道 | 校区FTP | 校区FTP公告 | 大家学电脑 | 技术专区 | 游戏天地 | 下载专区 | 图片频道 | 问题提问与留言 | 协会相册 | 

 
载入中…



您现在的位置: 华师IT信息网 >> 资讯与应用频道 >> 数码与电信 >> 电信资讯 >> 正文
信产部发改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责任编辑:Easo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cnBet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信部联清【2008】75号  2008-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移动电话资费水平下降,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电信市场发展、技术进步的成果,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召开 听证会、座谈会,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降低移动电话国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下文所说“国内”均与此同)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
  
  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

  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要求,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资费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有关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鼓励电信企业有效有序竞争;加大电信资费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电信企业借机涨价;加强对相关电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要抓紧计费系统的技术改造,于2008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本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电信企业对计 费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技术准备期。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留言
    点击排行
    推荐文章如何更换卡巴斯基的授权3797
    推荐文章怎样修复IE?2263
    推荐文章IPChanger,方便地更改您1800
    推荐文章关于"您是盗版软件受害者1770
    推荐文章QQ病毒U盘病毒专杀工具1490
    普通文章美国俄亥俄大学彻底封杀1282
    普通文章电脑爱好者协会简介1141
    推荐文章星光耀华师--第四届十大866
    普通文章电脑爱好者协会第二期电589
    普通文章本学期第一个电脑维修日528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阿达的百度空间蓝点文学社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华南师范大学陶园BBS公共艺术教研室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南海校区排球协会飞硕网络科技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协会简介    现任干部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粤ICP备05135739号

    Copyright (C)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电脑爱好者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2007-2008